新型城镇化须以征地改革为前提

2013-01-12
  ◆ 打着法治旗号的强征强拆者不曾停下匆匆的脚步,被土地补偿政府一口价噎得难以喘息的农民仍在为未来生计而奔走呼号。在狂飙突进的城镇化浪潮中,在地方官员 谋求政绩的焦躁与冲动中,在官民并不对等的实力较量中,制度正能量的注入固然需要循着既有的程序轨道层层推进,但这种审慎不能被利益集团所绑架,不能一而 再、再而三地贻误改革契机。
  ◆ 新一轮城镇化如要脱胎换骨,摒弃乱象,则万不可将目光只盯在扩大内需上,而必须着力于推进农民等被城镇化者的权利成长,必要前提之一,便是农民必须能够以 独立姿态在土地市场成为平等的谈判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征地制度改革难产的背后,不仅是各方力量的激烈角逐,更有公众对箭在弦上的新一轮城镇化射向何方 的踌躇和忧虑。如果仍让现有的征地制度去拉新型城镇化的马车,只会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2012 年12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制订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2012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正在制订中,但这个条例的出台前提是先要对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因此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草案,意味着这项工 作将延续到明年(2012年12月30日《南方都市报》)。
  当 时针划过表盘开启2013年的新纪元,当人们在享受着新年到来的喜悦、祝福和憧憬的时候,《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没有被镌刻在共和国法治大厦的基石上,与 此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没有如约成为2012留给人们的制度财富,而是如同一个待产的婴儿,依然在展开于立法机关的艰难博弈中忐忑等待着出 生的一刻,留给公众几多遗憾、几声叹息。
  虽 然无论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订,“难产”并不于“流产”,立法者审慎的目光背后尚留给国人了几多期许,但是这种 熬人的等待却在每时每刻耗蚀着宝贵的改革耐心和社会信任成本。毕竟,在许多地方,打着法治旗号的强征强拆者不曾停下匆匆的脚步,被土地补偿政府一口价噎得 难以喘息的农民仍在为未来生计而奔走呼号。在狂飙突进的城镇化浪潮中,在地方官员谋求政绩的焦躁与冲动中,在官民并不对等的实力较量中,制度正能量的注入 固然需要循着既有的程序轨道层层推进,但这种审慎却不能被利益集团所绑架,一而再,再而三贻误改革契机。
  根据相关报道,《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未能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主要原因是草案中删除土地补偿“30倍”上限的规定在立法者中引发争议。有人大常委认为,无上限的补偿,会导致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此 种羁绊与顾虑,应是在不少公众的意料之中。毕竟,作为一种触及深水区的制度调整,以维护农民权益为主要方向的征地制度(而非土地制度)的变革,对于某些既 得利益者,特别是土地财政链条上的两只“蚂蚱”——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而言,或需经历伤筋动骨之痛。删除土地补偿“30倍”上限的立法方案,为土地资源交 换市场化提供了制度可能。虽然征地方仍然可以通过公权与公民权的不对等博弈,凭借强大的政治和资本优势继续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但当其手中失去制度利器的时 候,对农民“强行补偿”之后的强行征地,已经无法再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不断“故伎重演”了。
  可以想见,删除“30倍”上限必将进一步释放土地市场的议价空间,如某些反对者所担忧的,这种变革会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的成本和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从而抬高城镇化的门槛。
  但 是,如果我们站在更为宏观和长远的角度考量,当前征地领域亟待解决的最根本和最突出的问题是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事实上的权利悬殊所导致的对市场经济游戏规则 的无视和破坏,而这种畸形的城镇化模式成为社会贫富鸿沟扩大、城乡二元结构固化的最大源头,进而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现梗阻。因此,征地制度变革的首要任 务是向农民赋权,特别是市场谈判权。
  然 而,虽然向被征地农民赋权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令人遗憾的是,围绕赋权方式等系列技术问题,立法进程推进缓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立法者中并没有真正的农 民。作为这项改革真正的利益攸关方,农民意见虽然可以通过委托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加以表达,或者在立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直接上书立法机关,但现实情况 是,在征地制度变革的修法讨论中,更多农民成为了围观者。虽说围观也是一种力量,但当农民的呼声需要更多借助于某些精英人士的良心或悲悯,甚至无助者的法 外抗争才能被社会所听到的时候,立法者所应具备的,不仅是一种体察民生疾苦的人本情怀,更要有一种匡济天下的责任担当和凛然正气。
  虽 然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抑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订视为整体改革推进的中流砥柱,实在有些牵强,但当连如此期许也被利益集团所浇灭的时候, 让人所担忧的,不仅仅是改革的效率问题,而是改革的原动力是否真的已经耗竭,更为重要的是,征地改革难产会否让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城镇化重新走上老路?
  十 八大之后,城镇化成为一个高频词。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撰文称,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最高决策层将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起来,开出城镇化药方,不仅仅着眼于这项浩大工程所能拉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确不容小觑,更为重要的是,良性的城镇化进程,不仅能够带来经济总量的膨胀, 更可伴随着城乡平权的脚步,使一系列因制度歧视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迎刃而解。
  同 时,必须看到,中国的城镇化并不始于当下。自从工业文明诞生以来,传统农耕社会的挽歌便已然响起。在中国,农民变市民也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神话。然而,回眸 30多年的城镇化之路,农民仍然生活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之下。在许多地方,进城成了“被进城”,上楼成了“被上楼”,在低廉的土地补偿价格面前,农民的 叹息与眼泪被淹没在一场场资本与权力的饕餮狂欢之中。
  无 论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一代学人将“离土不离乡”的就近城镇化视为城镇化的主流路径,还是仍然在中国大地不断奔涌的打工大潮所带来的少数大城市规模的疯长, 必须看到,城镇化的生命并不仅在于高楼林立、资源集中,更在于公民权利的落实和增进,在于人口的迅速集中所带来的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公民社会雏形渐现。
  农民亦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他不能在城镇找到新的角色定位,如果“城里人”身份不过是一张光鲜的名片,如果他们不能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与城镇化的推进者进行酣畅淋漓的市场谈判,从而分享到足够的改革红利,这样的城镇化又何以能够担当起将社会引入良性发展轨道的重任?
  因 此,新一轮城镇化如要脱胎换骨,摒弃乱象,则万不可将目光只盯在扩大内需上,而必须着力于推进农民等被城镇化者权利成长,必要前提之一,便是农民必须能够 以独立姿态在土地市场成为平等的谈判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征地制度改革难产背后,不仅是各方力量的激烈角逐,更有公众对箭在弦上的新一轮城镇化射向何方 的踌躇和忧虑。如果仍让现有的征地制度去拉新型城镇化的马车,只会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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