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制,指的是农村的土地由以农民集体组成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而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制度。该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土地私有制转变而来,在法律性质上它与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总有制度有许多类似之处。在这种制度下,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对集体土地仅有使用和收益的经济权能,没有支配的处分权能,对集体土地也无应有部分,无权请求分割;能够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收益权的农民,必须是农民集体组织的成员,丧失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会丧失该经济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不具有法律独立人格的团体,它虽然名义上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它对土地并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原理,而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实际的创造性结合。通过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工业化初期到现在,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进步意义和科学价值还在于它以一种“既是你的,也是我的,更是大家的”所有制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组织成员通过劳动获取收益的平等机会,实现了千百年来我国农民追求的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此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是相适应的,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但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已经逐步为市场经济所取代,城乡经济发展已经日趋一体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广大农村实行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整体而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还只是局限于土地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它还没有触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土地产权结构的改革,它仅解决了农业集体劳动下的劳动监督困境问题,只是实现了农民劳动与报酬的直接挂钩,它仍然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值得关注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当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早已不复存在,根据工农业积累比例,早在1995年就有观点认为我国应该逐步转向由工业反哺农业。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仅如此,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转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到深处是产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到深处仍然应该是产权。
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对农业生产的长期投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地课题组1999年对全国17个省的1700个村的1700个农户的调查表明,有77.4%的村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至少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只有极少数村明确提出防止在30年内对土地进行调整。2007年10月《物权法》已经生效,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得到了基本法律的认可,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体现的是集体的利益,物权化的承包经营权体现更多的是农户的利益,当两者存在利益冲突时,土地的各种调整就不可避免。当前,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其难以维护农村新增人口的利益问题,农村人口随着婚姻、出生和死亡而不断发生变化,作为集体成员,人人都应该有权获取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这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应有意义之所在,但是,显而易见,这是强调稳定地权关系的物权化的承包经营权难以适应的。反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永久化”,那么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已经非彼“土地集体所有制”了。
早在十三届八中全会召开之前,理论界就开始探讨如何从根本上变革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问题的日益突出,理论界围绕如何变革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研究又日益兴起,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主张对我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改良,以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该观点在我国改革开放早期是一个比较主流的观点,近年来仍有学者认为,保留农民集体所有制能够为国家整体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不断完善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现实目标。二是主张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在某种意义上讲仍属于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良,但是基于其产权结构的独特性及其在理论探讨方面的重要意义,笔者这里把它单独作为一种观点。比如有学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产权创新体现在多方面,总的来说土地股份合作制与沿海发达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构建农村土地集体法人所有权的制度模式,从其产权结构看,实质与土地股份合作制雷同,该观点认为这样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所有权制度的分离,符合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并可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等三是主张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实行土地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它具有和私有产权一样的作用,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经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一定保护生态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具有最终的裁定权和控制权,它比单纯的法律调控可能更具效力。还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既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经营,增进土地效益,又可以实现土地权利或利益的公平分配,并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四是主张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正经历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高速发展时期,为农地私有化提供特别有利的客观环境。这样做,由于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