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3-01-23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几年南方冰冻、沿海地区台风、暴雨等灾害的频繁发生,已经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等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给农户生活和生产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巨灾”是指使得某一地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牲畜或者是农业基础设施等受到损害、破坏而致使农户受到损失,并且这一损失超过50%以上的自然灾害、不可抗人为因素等事件,这些事件不一定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农业巨灾风险分担状况,课题组选择苹果产业进行深入分析。课题组选取山东省栖霞市蛇窝泊镇、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山西省万荣县皇甫乡、平陆县部官乡和常乐镇作为调查地点。之所以选取上述地区作为调查地点,是由于这些地方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课题组于2011年5~6月对315户苹果种植户进行了一对一访谈式入户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很不完善,大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并没有通过很好的渠道分散出去,都留给了农户。

    农业巨灾风险来源

    上述地区,果农进行苹果生产面临的主要自然风险因素是冰雹、霜冻、干旱以及病虫害,而山东栖霞由于地理位置近海,因此有时会遭遇暴风袭击。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大部分苹果种植户都曾因天气、气候原因导致苹果产量损失50%以上甚至绝收。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实际情况

    1.农户是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

    调查中了解到,农户是农业巨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甚至很多时候要承担巨灾造成的全部损失。例如,在苹果生产中,当遇到巨灾情况发生时,只有19.5%的农户得到过来自政府等其他主体的帮助,其余绝大多数农户没有得到过任何的帮助,灾害损失绝大部分都是由农户自己承担。

    2.防灾、抗灾以分散的一家一户为主体

    实地调查发现,在出现较为严重的花期冰冻、雹灾等可能会给农户带来严重损失的情况时,基本上是单家独户各自采取措施,“个人自扫门前雪”,没有形成统一领导、协调与合作。

    3.以农户风险自留措施为主

    一方面,尽管一定程度上冰雹和冰冻灾害等是可预测的,但却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受到成本的限制,农户往往采取机会主义态度,“等风险来了再说”。

    由于没有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而且政府补贴也没有具体相关的规定,只有财政较好的地方政府会适当对农户的化肥成本补贴一部分,大部分农户没有得到任何类型的补助。

    4.农户自主意识强,但对政府也有所期望

    当问起“在应对苹果巨灾时,你希望政府能够为你们做什么”,63.2%的农户表示希望政府在受灾之后能够补助肥料等成本,至少可以减少他们的净损失,15.8%的人希望政府能够提供防灾救灾的技术指导,还有13.2%的人表示希望政府能够在预防巨灾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如前期预报、补助购买防雹网等等。其余的观点还有:政府应该加强农资市场的管理、开展苹果生产的巨灾保险等。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处于弱势的农户是主要承担者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防灾、抗灾主体及损失的承担主体基本上以处于产业链最低端的农户为主,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及技术服务等社会力量并未成为有效的分担主体。

    2.农业巨灾保险有需求无供给

    尽管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但在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户对苹果巨灾保险具有需求,表示如果开展这项业务他们会购买,并且愿意支付较高(相对于玉米、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而言)的保险费。

    3.缺乏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目前情况下,在农业巨灾发生时,政府、技术部门等往往是充当“临时救灾员”的角色,被动应对,并没有形成有效的长效机制,各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

    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资金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

    建设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想与建议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二三四”,也就是“一个保障、两个结合、三个机制、四个主体”。具体而言,一个保障是指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作开展和考核的依据,确保各部门相互配合与协调,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两个结合是指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短期应急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三个机制是指预防预警机制,抗灾补救机制,灾后补偿机制;四个主体是指农户、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政府部门、技术服务等社会团体和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抗灾补救机制与灾后补偿机制的区别,主要是从实施主体而言,前者主要是靠农户自身的力量,并辅之以技术服务部门的帮助,而后者则涉及更多的主体,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有别于一般风险分散体系的关键。

    一般而言,就普通的农业灾害风险而言,前两个机制,例如常规的农业保险等就能够帮助帮助农户度过灾害难关。但是当发生农业巨灾时,前两个机制作用十分有限,往往更多地要依赖于灾后补偿机制,实现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社会化、系统化。

    其中,灾后补偿机制有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政府对灾区进行财政投入以及政策优惠等一系列财政、行政手段,如提供再生产的机械设备、基础设施的修复;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商业保险、商业再保险、巨灾保险债券化以及政府作为最后“买单者”的资金支持,对商业保险补贴和免税等;第三条路径是通过社会救助以及国际救援部门捐助,及时将有效的资金收入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受灾的农户。第一条和第三条路径往往是在巨灾发生时才发挥作用,而且第一条路径受到当年财政和政策风险的影响,第三条路径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第二条路径高效、稳定,在巨灾风险分担中得到广泛的认可,该路径的起点是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和风险评估具有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由市场单独运行的保险很难操作,需要由政府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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