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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三关”提升村民代表履职能力

2013-02-06

  我国自从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每逢村委会选举,各地农村都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步选出村民代表。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村民代表在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笔者通过走访调查也发现,一些地方的村民代表并没有切实履行村民代表的职责,发挥村民代表应有的作用。要想提升村民代表履职能力,笔者认为要把好“三关”。

  一是把好推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有些地方只重视村委会的选举,不大重视推选村民代表。各地应当重视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镇村两级要成立推选村民代表工作小组,做好推选前的宣传工作,让村民了解推选村民代表的重要性和代表资格要求,完善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创造条件公开竞选村民代表,最后推选出那些真正有能力履职的村民代表。

  二是把好培训关。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审议村委会村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中大事。有些村民代表特别是新当选的村民代表没有参加会议的经验,不知如何审议村务报告和讨论村中大事。各地应当加强对村民代表的培训,选出村民代表后,要及时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并建立对村民代表的定期培训机制。培训工作可以由镇村两级共同负责或者由各村单独完成,围绕村民代表履职,开展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镇情村情以及一些必要的工作常识的培训。

  三是把好监督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内容传达到联系户。现实中有些村民代表既不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也不向村委会反映,没有尽到代表的职责。村民代表能否履职、履职如何,应当由推选他的村民对其进行监督,村民代表也应当按时向推选他的村民汇报履职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各地可以成立由村干部和村民组成的村民代表履职监督小组,定期对村民代表履职工作进行评议,对于那些不能履职的村民代表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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