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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2013-01-02

  在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之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

  12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

  在上述四大重点中,保供给、促增收、城乡统筹是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今年的强调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是首次被提到与前三者并列的高度,这既是政策的创新,同时也突显出在新的发展中,我国农村经济面临新的瓶颈,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才能实现前三大目标。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

  在中国小农户经营体制下,如何建立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给小农户,特别是种粮农民,提供周到的社会化服务,是一道现实的难题。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昨日在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时表示,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做到“两个加快”:一是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二是要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中国农村的“空心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农民脱离农业活动,主要是嫌务农收入太低。要想吸引高素质的农民从事农业活动,首先就需要让农业成为一个富有吸引力的产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不断理顺农产品价格,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临对记者表示:“现在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认为是偏瘫:它在调动农民方面具有积极性,但是其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却发挥不出来。因此,在建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方面要大胆创新。”

  徐祥临表示,基于目前中国农业规模偏小的现实,农民要想依靠种植五亩地就获得和城里一年的劳动相同的报酬,恐怕也不合理,因此,必须一方面不断理顺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扩大经营规模,使得劳动力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这样才能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

  徐祥临举例说:“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如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建立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这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运行体制。”

  所谓“横到边”,就是在提供信用存款、技术指导再到产品销售进行服务,从产前到产中到产后,从这个产业到所有产业,甚至是从生产到生活,都是由这种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不过,对于经营主体的建立,徐祥临认为,必须是唯一的。日本农业发展理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即“发展中间商业,排除中间商人”。因为农业活动中,从产出到销售中间的利润很大,分散的小农很容易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人盘剥。

  而如果在农业活动中推行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那就等于没有主体为农民服务,农民就得不到很好的服务。

  资本下乡:防止盘剥农民

  要扩大经营规模,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入资本是不可或缺的一步。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农民对外来企业的不信任导致农民不敢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而倾向于领取一次性的低廉的补偿金。这种不信任既不利于农民增收,也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徐祥临认为,资本下乡对农民和企业都存在不利因素。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给农民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是周到全面的,并且会存在盘剥农民的现象。

  为防范企业盘剥农民,政府也有相当的考虑。21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韩长赋指出,应该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不提倡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要防止土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对于这一观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在产中、产后,工商企业资本的进入没有争议。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认为:“如果真的有企业长期以农业经营,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包括农产品的运输加工,以及农业活动其他环节,从事农业生产服务业,是应该鼓励的。”

  “不过以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的企业,是无法保证不从事非农活动。对这种情况,不鼓励,但也不要马上限制。”杜志雄补充道。

  至于如何定义“长时间”、“大面积”,杜志雄认为,“长时间”指的是租种农户土地周期超过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大面积”则是指租种土地不应该超过8000~10000亩。杜志雄指出,对这两条应该严格建立门槛,严格准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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