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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品种已占据中国玉米种子10%市场份额

2013-01-02

  “我国从东北、黄淮海到西南的玉米产业带上,外资种子企业基本完成了研发、基地和市场销售的布局,抢占了大量优质资源,对于市场的掌控力将越来越强。国内玉米种业管理再不加快自主创新,很难说十年后我们还能剩下多少地盘。”在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的办公室里,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指着墙上的地图,话语中透着焦虑。

  “谁控制种子,谁就掌握了现代农业产业竞争的主动权。”只有真正找到玉米种业的“病根”,早日开出对症的“药方”,我国种业才能不被吃掉,实现“与狼共舞”。

  洋品种已占据我国玉米种子10%的市场份额

  记者:近年来,洋种子大肆抢占中国市场,对此有人大呼“狼来了”,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新形势?

  张世煌:近年来,国外种业巨头不断加速在中国市场的扩张,发展势头非常猛,就玉米来说,目前洋品种已占据了我国10%左右的市场份额。

  对于外资的大举进入,我认为应理性客观看待。一方面,要看到洋种子确实带来了新的生产元素。他们提高了玉米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水平,节省了肥料和劳动支出,增加了收益。以“先玉335”为例,目前基本能够做到一穴播一粒种子,这与国内品种一穴播三四粒的情况相比,大大节约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成本,对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外资种子公司也丰富了我国的种质资源,更新了育种理念,给国内种业带来了种质、技术、质量、服务、竞争和人才意识等,刺激了我国玉米育种技术和经营理念的更新与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对跨国种业巨头的大举进入保持高度警醒。我国种业起步晚,基础弱,虽然拥有本土化的资源、市场、价格和人才优势,但跨国公司依靠强大的研发实力、雄厚的资金、人才优势,成熟的市场运作技巧和先进的企业管理能力,已对我国种业构成竞争压力。目前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市场上完成了产业布局,一旦他们开足马力进军中国种业市场,我们的品种创新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个县仅玉米就有200多个品种,多数种子企业没有研发能力

  记者:在国际种业巨头面前,国内种子企业显得“弱不禁风”。差距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世煌:首先是品种“多乱杂”。目前,我国种业最突出的问题不是品种数量不够,而是太多,一个县仅玉米就有200多个品种,多到农民无法选择。另一方面,真正好品种却没几个,各地玉米高产创建中除了先玉335和郑单958很难再选出更适合创高产的品种。

  其次是企业“多小散”。与种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种子企业数量众多,但自身积累少,实力普遍较弱。目前,我国有6900余家种业企业,其中玉米种子企业大约有2000余家,但绝大多数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即使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也投入不足。大多数企业“只买不研”,有些甚至只向研究机构买新品种审定批号,投入市场的却是传统而可靠的老品种。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和标准过于单一,过于强调增产潜力而忽视其他抗逆性指标,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另一方面,现有育种资源和人才多集中在公共科研机构,而这些单位多以出论文、出成果为导向,忽视市场需求,追求短平快,而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与改良、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却很少开展,造成每年有上千个品种参加区试,但真正能被市场认可的却很少,科研生产“两张皮”现象严重。此外,由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但很难受到应有惩罚,导致大量种子企业缺少自主研发品种的创新动力,更多选择模仿先玉335和郑单958等既有畅销品种,严重抑制了产业的竞争能力。

  建立种业技术创新合作平台,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记者:面对外国“狼群”的夹击,我们应该如何突围?

  张世煌: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已经不允许我们慢条斯理,需要跨越式发展。我们应放开眼界,把注意力聚焦在发展核心竞争力上。与其专注市场保卫战,不如卧薪尝胆,发展育种的核心技术和产业能力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改革种业有相关的科技管理体制。如果不触动体制,仅仅在技术层面进行改革,仍难提高种业的核心竞争力,难把企业做大做强。

  首先,要加快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公益性研究机构退出商业化育种,同时改革科研立项机制和考评机制,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尽早建立公益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种业技术创新合作平台、对接机制和优惠政策,推动种质和技术转移,以促进种业创新能力成长。

  其次,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种业技术创新,杜绝剽窃式育种,要从改革品种审定入手。现行审定办法扼杀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我国种子企业生死攸关的重要举措。只有彻底改革审定制度,代之以注册制,同时建立产品责任追究制度,才可能激励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和促进我国种业大发展。另外,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只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才能保障创新,促进我国大型种业企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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