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因“缺斤短两”(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而被判定为不合格,一般人都能理解。但对有效成分含量超过标准的也算作不合格产品,大多数人甚至包括一部分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农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就存在一些疑义了。
如农业部曾通报过一家企业生产的10%烯酰吗啉水乳剂产品,烯酰吗啉含量指标应为10.0±1.0%(9.0-11.0%),实际检测结果却高达28.7%,超标1.8倍多,因此该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类似的例子虽不十分常见,但却实实在在存在(前几年部分出口产品因此缘故被退货索赔)。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超标,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者在不知不觉中多用了农药,产品安全间隔期却并未相应延长,可能造成农产品尤其是蔬菜等速生类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二是可能造成药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有机磷类农药和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用量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三是此类产品有时田间实际应用效果可能显得比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好,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形成不公平竞争。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农药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企业,所有产品还是应该按照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生产,既不要“偷工减料”不达标,也不要“画蛇添足”超标,以免造成各方面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