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无公害蔬菜认证是指对蔬菜生产环境条件、蔬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价。
无公害蔬菜认证分为蔬菜基地认证和蔬菜产品认证。
通过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无公害蔬菜产品可以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是蔬菜基地或蔬菜产品达到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证明标志。
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由文字、图形、编码构成。
第四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无公害蔬菜认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认证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公害蔬菜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均可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基地认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二)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三)产品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
(五)商品蔬菜生产规模达到30公顷以上。
第七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
(二)生产场地和环境应做到清洁、卫生,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相应的无公害蔬菜监测手段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
第八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蔬菜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由省级以上有法定资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蔬菜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或由重庆市农业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其他无公害蔬菜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环境检测报告三年内有效,蔬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三)、无公害蔬菜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局。
(二)市农业局自收到审核意见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后,方可在其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招牌或产品说明中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第十一条 标识使用仅以《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核定的蔬菜基地、蔬菜产品为限,使用人不得随意扩大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的产品,须有合适的包装,附有产地证,或在包装上注明产地、生产厂家、品名、生产日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使用标识的蔬菜基地、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期限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在使用期满前二个月重新申请认证。未重新申请认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其《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终止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
(一)获得标识后不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在《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三)生产环境不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
(四)擅自转让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给他人使用的;
(五)超越《重庆市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证书》核定范围使用的;
(六)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标识使用人宣布破产、兼并、合并、出让、更名的。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暂时丧失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使用条件的,中止标识使用。恢复标识使用,应报市农业局同意。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依法保守申请人的产品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农药、肥料、农膜等蔬菜生产所需的投入品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