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现代农业建设,提出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对原有基本经营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原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多元互动,多元互补,聚力发展。这其中,家庭经营是基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主力和主导。
破除认识误区正确看待家庭经营
当今社会对家庭经营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家庭经营无法实现规模化,把家庭经营等同于小农经济。在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中,首先要破除这一认识误区。
1.家庭经营不等于小农经济。根据上海辞书出版社和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经济大辞典》的定义,“小农经济,亦称农民个体经济,一般指以家庭为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为主的经济。”其特点一是分散;二是生产力低下;三是劳动者是家庭内部成员;四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用来自己消费或绝大部分用来自己消费,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小农经济是与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和农业生产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机械化程度、技术水平较低密切相连的,属于传统农业经济范畴。在生产力极端落后、农业生产规模较小、经营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家庭经营组织下的农业经济形式大都是小农经济。但是现代的家庭经营是开放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生产过程采用了先进的机械、电子和化肥农药等耕作技术,许多社会化服务已经渗透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家庭只是组织者、管理者,而非具体实施操作者,很多作业都是在社会化大分工和大协作下完成的;生产规模可以是几十亩,也可以是几百亩,几千亩,甚至几万亩,美国的家庭农场平均在3500亩以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主要用于市场交换,因此现代家庭经营组织下的农业经济已经完全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经营概念,不再是小规模的、落后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2.家庭经营可以实现规模化。一些人认为家庭经营使土地过于分散和零碎,难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这种认识不但没有搞清楚农业规模化的概念,而且对农业家庭经营的运作缺乏深入思考。一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仅仅意味着只是集中土地。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也可以是产业布局的规模化、产业链条的规模化、组织的规模化以及服务的规模化,如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加工、农业服务体系等,完全可以依靠农户专业合作的形式,通过分户生产、联合加工,实现某一产品在区域内形成专业化分工的社会化大协作和规模化大生产。二是家庭经营并不意味着一个家庭只可以经营自家土地。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以把土地转租给只以农业为主的职业化农户,从而实现土地集中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我国,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将按照市场化的规律持续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是未来农业发展的趋势。可见,农业家庭经营与农业规模化经营之间并不矛盾,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伸和发展,其本质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三是家庭经营实现规模化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城市化吸纳劳动力的程度和速度。只有当城市化进程中真正按照市场规律而不是人为的扭曲市场需求,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使进城农民能够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时,他们才愿意退出农地经营,那些专门从事农业的农户才有可能扩大规模。目前,家庭经营在土地问题上实现规模化的障碍,不在家庭经营自身,而在于城镇化率还不够高,而且也存在着假城镇化的现象,一亿多农村劳动力进了城,但没有成为真正的市民,他们还有着太多的后顾之忧,无法退出农地,自断后路,那些职业化农民也就无法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
3.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建成现代农业。一是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实现生产机械化。使用机器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一说到机器,有人就觉得很昂贵,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消费得起的,其实,机械化可以是大规模型的,比如美国;可以是中等规模型的,比如欧洲;还可以是小规模型的,比如日本。日本农业的机械化早在上个世纪中期,就已经在家庭普及了,那时每100户农户拥有拖拉机112台、插秧机53台、联合收割机30台,我国上世纪70年代出现的手扶拖拉机就是万里同志到日本访问从日本引进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的农机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二是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实现产品标准化、商业化、高质量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农户都明白一个道理,要想把农产品卖出去,卖得好价钱,必须首先知道种什么,怎么种。那些农产品经纪人也会自然要求农民种什么,教会农民怎么种。这种“订单农业”就确保了农产品的标准化、商业化和高质量化。三是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实现服务的社会化。随着各种服务体系的发育生长,一种农产品从播种到收割到加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无需全部亲历亲为“闭门造车”,完全可以花钱买服务,坐在家里,一个电话一个网络邮件,就有人送上门来。这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定式,在我国也已屡见不鲜。
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是家庭的社会经济属性决定的
1.多因素维系的家庭成员关系决定了家庭是一个最紧密的有机整体。家庭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组织或文化组织,他有别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其维系成员关系的纽带具有多重性、复杂性和稳定性,既有经济因素,又有血缘、心理、情感、文化、伦理、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不仅难以把握、不可言传、无法量化,且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诸多关系的调适中,宜浓则浓、宜淡则淡;宜多则多、宜少则少;远近亲疏,应时变化。自我生成,无需外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其他力量很难打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与合力,自然是最大化的,追求的利益与目标自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每个成员都会在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需监督管理。
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劳动分工和劳动力及劳动时间的最佳组合。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点,而农户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多样性正好与此相适应。平时一人为主,忙时全家上阵,必要时还可以少量雇工,农闲时除了照看人员外,其他人还可以外出兼业。这样,家庭就成为一个小而全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在时间上和劳动力上的利用都可能达到最佳组合。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各种劳动力,最有效地配置闲置劳动时间,恰当地进行劳动分工,通过家庭成员相互默契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舒尔茨发表于1964年的学术专著《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认为,传统农业在给定的条件下并不存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问题,各种生产要素都得到了最佳配置,且充分发挥了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也找不出资源配置出了什么问题。
3.最佳利益共同体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动力是内生性的,且创造力全部用于生产性的努力,而不用于分配性的努力。家庭成员之间组成的这个利益共同体,无论从哪个方面考量,都是无与伦比的最佳组合,其水乳交融的紧密关系是无可替代的。不论内部矛盾冲突多大,一遇外部矛盾都会搁置争议,共同向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在这种关系上形成的家庭经营组织形式,无需精密的劳动计量与劳动报酬相衔接来激发活力,每个成员都会自愿地把家庭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同心戮力,不讲价钱,不计报酬,拼命工作。这种自发性的自觉行为,更能激发出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从而实现管理成本最低,而管理成效最高的目标。其他非家庭性的利益共同体组织,总有一部分人把创造力用于非生产性努力,热衷于分配别人的财富而非自己创造财富,使创造力耗散导致效率衰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