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操作步骤如下:
1.审证与检疫工具准备:
(1)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出境前10天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需要做熏蒸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如果需要产地检疫的,货主应在生长季节的早期与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以便确定检疫计划。
(1.2)报检时,应按规定在报检单上填写代码,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该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必须有单价和总值)副本以及有关单证、输入国有关检疫规定文件或函电等。
(1.3)受理报检时,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1.4)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2)检疫工具准备:
(2.1)现场检疫工具。
(2.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2.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现场检验;
查验的内容有:根据货主提供的情况,查验报检数量、唛头标记、批次代码,清点件数,检查是否与报验情况相符;打开检疫物包装,过筛检查有无害虫及害虫为害症状;检查有无菌瘿、杂草籽或病斑等。同时取好样品以便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3.室内检验:
对样品作病害检验、虫害检验和杂草检验,具体方法由有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出证与放行:
根据室内和室外检疫结果,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法规,植物检疫双边协定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决定是否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