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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名称管理有新规定

2013-01-02
  

  
    根据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第944号公告,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第9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药产品按照下列规则命名: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三、对卫生用农药(如驱蚊花露水、气雾剂、蚊香液、蚊香片等),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为便于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户在购买农药时查询,特将现有的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及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摘录如下(见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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