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有了新规定。记者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出境水果的注册登记、报检、检验检疫等作了新的明确的要求。
据了解,该《办法》共5章33条,包括总则、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出境检验检疫、附则等。《办法》规定,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该输入国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办法》明确要求,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报检,按规定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对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办法》还对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违反该《办法》的处罚原则等作出规定。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对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及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记者/覃世默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