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时,土地流转都必须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绝不允许通过强迫命令等方式在家庭农场推进中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合肥日均诞生5个家庭农场”、“济南半年有了273个家庭农场”、“衢州今年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0个”……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家庭农场”这个关键词,大量抢眼的新闻标题就会映入眼帘。随着今年“家庭农场”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各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被激发,纷纷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短时间内,家庭农场就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由让人喜忧参半。
喜的是,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既坚持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特性,又扩大了经营规模,解决了家庭经营的低、小、散问题,它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的整体效益,将对破解“谁来种地”难题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忧的是,家庭农场如何建尚处在摸索阶段,一些地方在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时,就搞“大拨儿轰”,“以数量比高低”、“凭规模论英雄”,盲目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这种急于求成、贪多求快的做法,势必会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产生不利影响。
以家庭为基础,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面对家庭农场这一新生事物,各地大胆探索创新,“换挡提速”加快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地域辽阔,社会民情复杂多样,发展家庭农场也不能太急,绝不能不顾条件“超速”前行,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壮大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发展家庭农场,农民自愿是“红线”。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基本国情,即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顺利向城市转移,仍将有上亿农民留在农村,长期依靠土地为生。因此,无论何时,土地流转都必须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绝不允许通过强迫命令等方式在家庭农场推进中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发展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是“底线”。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种地才能产生效益。但实践也证明,家庭农场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很多家庭农场由于面积太大,人力、管理跟不上,导致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出现下降。因此,各地必须综合考虑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地资源禀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规模,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扩张。
发展家庭农场,因地制宜是“主线”。平原地区,土地集中、农业基础设施水平较高,适合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相较偏远山区更适合发展家庭农场;南北方耕作方式不同,对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也会有较大差别。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各地不应盲目“跟风走”,只有结合自身实际,才能找到真正适合的发展道路。
可以预见,家庭农场未来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方面军。现阶段推广家庭农场,宁要“货真价实”,不要“滥竽充数”,各地应把更多精力转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财税、用地、金融、培训等扶持政策,为家庭农场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发展家庭农场无疑是件利民惠民的好事,但好事也只有办好,才能真正让农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