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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

朱信凯2014-02-08

   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朱信凯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涉及三农的内容集中反映了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农民转变为市民创造条件,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决定》强调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达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关键在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能够增强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动力,同时也能够解除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开流转,不仅为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四化”同步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保障。#p#分页标题#e#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就是,农民和城市居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例如,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决定》强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一决定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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