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村金融要惠农不脱农(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欧阳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发展普惠金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拓宽涉农资金来源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是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
“农村金融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市场产品,还带有准公共性质,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政府因素,如何把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是摆在我们农村金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说,此次《意见》出台,就是要搞好两个结合,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相结合,二是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经济增长相结合。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建立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说,未来将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以及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在拓宽涉农资金来源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
“为支持涉农资金投放,未来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姜丽明指出。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创新资金供应方式,不但要创新服务模式,慎重稳妥地开展“三权”抵押业务,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让利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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