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推开
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中青在线济南5月14日讯(记者 邢婷)5月14日,济南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济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推开。根据这一文件,济南将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50%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介绍,自2013年开始,济南先后在75个乡镇(办)、80个村开展了两批试点,此次以《意见》出台为标志,济南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在全市4000余个村(居),90余万农户和近500万亩耕地全面推开。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全部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据悉,本次土地确权将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将通过动员准备、调查摸底、测绘公示、登记颁证、总结验收和建库归档等各阶段工作,如期完成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在回答记者有关农民家庭已经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以及农户家庭在城镇落户等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时,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需区别对待三种情况:
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他们仍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毫无疑问应该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经营权流转。对放弃的,由发包方收回,对愿意继续保留的,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
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把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但国办发2011年9号文件又对全家迁入大城市以外设区的市落户的,开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口子”,就是也要尊重承包方的意愿来处理。遇到复杂的问题,还可由村民会议来决定。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是否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集体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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