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正文

举报村干部涉贪行为遭报复 村民该如何依法维权

nadmin2014-07-06

  基本案情

  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项坑边村民夏克谷,因反映了原村主任夏盛卯和现任村支部书记夏碎飞存在涉嫌骗取政府征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被称是在诬告。

  不仅如此,夏克谷还遭遇了数次打击报复。2013年2月,夏克谷的房子被夏盛卯的儿子和儿媳妇用数十个石块堵住门口,门窗和墙体被毁,家中财物被砸,门口道坦被栽上杨梅树,夏克谷的妻子郑淑英被殴打住院。2014年3月5日,文成县公安局巨屿派出所编号为“文公(巨)鉴通字[2014]第2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2014年3月5日夏盛卯殴打他人案中夏克谷进行了伤势鉴定,鉴定意见是未达轻微伤。”   

  针对夏盛卯在珊溪巨屿污水处理厂征地过程中虚报耕地骗取征地款等问题,官方调查夏盛卯、夏碎飞等5人从污水处理厂填方工程款中“每人借款5万元共计25万元的问题属实”。夏盛卯在2012年12月25日因赌博行为被文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

  虚报耕地骗取征地款

  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据上述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就本案而言,夏碎飞、夏盛卯等人在污水处理厂征地过程中虚报耕地数量骗取征地款的行为符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借款25万元行为

  涉嫌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就本案而言,污水处理厂为公共工程,由国家财政拨款修建,污水处理厂填方工程款属于公款。夏碎飞等5人共计从工程款中“借走25万元”,若该笔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用来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5人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而管理公款的相关人员擅自将公款“出借”的行为系渎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与夏碎飞等人存在“共谋”,则为夏碎飞等5人挪用公款犯罪的共犯。


(快乐农民网收集的内容,旨在记录与传播,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站长联系。)#p#分页标题#e#
打赏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