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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如何细化

黄俊毅2015-03-23

——访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月华

  近日公布的《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到2020年,基本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那么,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如何细化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月华教授。

  职工生活怎么保障

  “国有林区改革首先必须做到两个确保。”王月华说,“一是确保森林资源稳步增长,二是确保林业职工基本生活。”

  要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稳步增长,就必须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王月华表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在黑龙江省已经做过试点,效果不错,当务之急是全面推开。目前方案已敲定:2015年全面停止内蒙古、吉林等重点国有林区商业性采伐,2016年全面停止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2017年实现全面停止全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国有林区改革必须以人为本,必须确保林业职工基本生活,否则改革将难以推进。据王月华测算,停伐会产生14.3万名富余林业职工。对这些人,可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妥善安置。比如说,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可以安置七八万人。

  林区政企怎么分开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陆续设立了一批国有林区,逐步形成包括公检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邮政电讯、商粮供销的政企合一的林区机构。如何实现政企分开呢?“对于经济社会管理相对独立的国有林区而言,在打破政企合一、企资合一、企社合一的格局后,必须有一个能够承接政府职能的机构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否则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王月华说。

  王月华认为,政企剥离要逐步推进,具体情况具体解决。一种情况是,地方人民政府职能健全、财力较强,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可以一步到位。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属地化原则,将政府职能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同时移交学校、医院以及社会服务性机构,人员和经费也一起移交。另一种情况是,该国有林区本来就不在基层地方政府机构管辖之内,完全由企业代为行使政府职能。在这样的林区,宜先行在企业内部实行政企分开,然后再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通过改革,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林业企业,无论是营林、采伐,还是加工、服务,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同等待遇,可以有进有退。企业经营方式由出资人自主决定,可采取独资、控股、参股、全部转让股权或其他方式经营。在国有资本独大的企业,管理模式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模式。

  “改革后,国有林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将形成雇佣关系,或各自作为市场的主体,形成单纯的卖家与买家的关系。”王月华说。

  资源管护怎么实现

  “政企分开的目的是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将森林资源管理权和森林资源经营权分离: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事业化管理。国有林管理机构受国家(出资人)委托,依法负责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的同时,作为森林生产经营的组织发包方,授权经营。剥离后的企业,与国有林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的契约关系,不再占有、管理和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王月华说。

  剥离政府、社会、资源管理职能后,国有林区作为企业,就成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那么,资源管护怎么实现呢?

  王月华说,一是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国有林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雇佣经营公司完成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生产任务。二是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研究制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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