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以恒推进农业“绿色化”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保实践纪实
本报记者何红卫乐明凯
今年夏收油菜,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三桥村村民唐敦军用上了新买的收割机,秸秆就地粉碎后直接还田;京山县曹武镇五福村的程仕军发起成立新能源利用专业合作社,大量收购周边农户的农作物秸秆,经过风干、粉碎、压块等工序后,制成生物质固体燃料、动物草粉饲料,产品面向全国进行网上销售,销路很不错。
从今年5月起,湖北省人大出台《决定》“在全域露天禁烧秸秆”,意味着湖北农业环保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湖北农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内源、外源污染叠加导致农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对农业部门来讲,既要抓好生产,又要搞好资源节约和农业污染减排与防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多管齐下,持之以恒推进农业‘绿色化’。”湖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邓干生介绍说,农业部及相关司局领导多次到湖北调研农业可持续发展,湖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当前,群众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要利用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利时机,抢抓机遇,不断推动农业环保工作深入开展。
科学立法明确地位,依法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为推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站长甘小泽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环境问题,除了应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外,还需要科学立法,依法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相对来说,农业环保受到的重视程度、扶持力度较弱。各地机构不健全,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制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瓶颈。
2006年,根据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形势的新要求,湖北农业环保站组织力量,对《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明确了农业环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近20多年来,由湖北农业环保站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了12部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力求在法规中充分体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农业部门在农业环保方面的职责,为农业环保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湖北省大多数市、县均已建农业环保站,总数达86个,农业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达460余人。
2014年,湖北全省农业环保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123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670万元,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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