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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增加农民收益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黄祖辉2015-08-14

  在农业的转型发展中,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促进“接二连三”是一个重要方向,这不仅是当今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也是我国农业产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源泉。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对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要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从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看,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关键是要选择正确的转型途径和扶持政策,使广大农民在农业转型中获得应有的收益,为此,应把握好三个重点。

  一、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多类型规模经营

  农业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类型多样,农业的规模经营必须注重适度性和多样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是农业经营者的比较利益,这种比较利益就是从事一定经营规模农业主体的机会成本。比较利益具有动态性,因此,随着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的适度经营规模会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土地规模经营为例,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的种粮适度规模曾一度被认为是10亩左右,而现在农民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则已大大超过这一水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在于过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农民增收,不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激发,但过大的经营规模也有可能导致农业经营的粗放、资源利用效率的降低和农业经营者之间的收入失衡。

  农业的规模经营还应该注重它的类型多样性,不能仅以土地经营规模为唯一标准。多种类型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在于农产品的多类型和农业的多形态特性。就农产品的多类型特性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偏向于土地密集型的产品,主要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为主;二是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产品,主要以加工农产品和设施农产品为主;三是偏向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主要以蔬菜、水果、茶叶和养殖类产品为主。在这三种类型农产品中,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土地与资本的匹配关系;资本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投入的不变成本和变动成本的匹配关系,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主要取决于劳动和资本的匹配关系。

  除了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外,土地规模并非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决定因素。农业产品的多类型和多形态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类型。

  实践中,可以通过农业专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形成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农业规模经营;可以通过农作制度的创新,形成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等复合型、立体化的农业规模经营;也可以通过农业的纵向融合和产业化经营,形成纵向一体化的农业规模经营。因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总结推广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正是希望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不轻易否定各地因地制宜的微观创新。为此,意见也明确了“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简言之,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既要从比较利益原则出发,把握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又要从农产品和农业的多样化特性出发,注重农业规模经营的多样性,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

  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农业服务体系,既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和类型之一,又是农业转型发展和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由于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双重属性,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的三重功能,农业的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服务主体与制度导向的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合作主导型、行业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以及不同类型的结合等。二是服务形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为服务的外包化,如公共服务的外包化和私人服务的外包化;服务的内部化,如合作社等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服务;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结合,如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为农民或农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类型。

  我国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之中,着重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农业服务已从过去统包统揽的单一化服务方式,逐步转变为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退出由市场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市场(也即通过市场机制运行)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产品和服务领域方面在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如高校、科研机构和公益组织等)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较大的进展;尤为突出的是,随着我国农民合作化与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主导和农业行业组织主导的农业服务正在显示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各国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格局及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看,以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部化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成为现阶段我国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的建构重点。为此,意见提出“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对此作了有效部署。

  而建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当前需要把握三个关系。一是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构的互促共进关系。农民合作组织既是农业服务的需求方,又是农业服务的供给方,因此,现阶段要把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作为重点,以建立农业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关系。二是把握农业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市场化服务和非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为此,首先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加快农业行业组织的发展,增强行业的内部化服务功能;其次,要通过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联合发展,探索建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于一体和多层次的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增强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拓展农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三是把握政府农业公共性服务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农业公共性服务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体现,因此,无论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是以直接的方式提供,还是以购买的方式提供,都应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而不应具有歧视性,但与此同时,也应注重农业公共服务的效率,加强公共服务的效率评估。为此,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农业公共服务品的概念和受益对象,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的运行体系和评价体系,要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公共服务质量的反应,让农民介入各类农业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政府农业公共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精准性和稳定性。

  三、构建农业纵向融合的经营机制与利益机制

  农业的纵向融合程度反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是农民能否分享整个农业产业链的价值和收益的关键。推进农业的纵向融合,重点是要构建两个机制,一是构建与农业纵向融合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二是构建农业纵向融合中相关主体的利益机制。

  农业纵向融合的过程实质是农业“接二连三”的过程,或者说是农业纵向一体化的过程。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意味着整个农业产业链将内化于一个经营主体,这对于小农而言,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即使是对企业而言,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理想的农业一产、二产和三产的经营机制或治理结构是不尽相同的,一产的农业适合于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而二三产的农业更适合于公司经营和企业经营。因此,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意味着一个组织将面临着非常复杂的治理结构和高昂的治理成本。比较理想的农业纵向融合方式,应该是将相关经营机制及其经营主体有机链接,具体而言,有效的农业纵向融合就是要将农业的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以及行业协调这些机制有机结合,进而充分发挥这些机制在农业纵向融合的不同环节中的各自优势和集成效率,这种融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于能确保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的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效率,而这又是农民能否在农业纵向融合过程中获益的前提条件。

  找到农业纵向融合或一体化的路径与方法,并不意味农民就能在农业纵向融合过程中获益,还需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民在农业纵向融合中的获利机制。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组织化以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有机结合,是农民参与农业纵向融合,并且在农业纵向融合中获益的必要前提,但还必须有其它制度的安排和创新。

  一是在农业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比如,农民可以出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入农业的二三产业,直接获得经营农业下游的收益。或者,农民也可以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出租或入股的形式,与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或农业公司,从中获得相应的要素收益。意见中提出的“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正是对此精神的具体体现。不过要想落实这一意见内容,还有不少法律与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破解。比如土地入股折价是否应该计入合作社或企业的出资总额,入股土地是否仅限定为农户承包地,合作社或企业破产时土地入股农户如何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后续通过开展试点示范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也需要着手修订完善。

  二是鼓励工商企业(资本)在农业纵向融合中进入适宜的领域,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共赢机制。所谓农业中工商企业(资本)适宜的领域,应该是农户家庭或农业合作组织不具优势的领域,如农产品深加工、现代储运与物流,品牌打造与统一营销这些领域。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和经营农业,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但不少企业不熟悉农业上游的经营特点,把握不好农业的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与公司(企业)经营的关系,往往简单地沿用公司(企业)雇工经营的方法来替代农业上游的家庭经营或合作经营,导致农业用工成本和劳动控制成本很高,经营效率低下。可供选择的思路是将企业经营和家庭经营、合作经营有机结合,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共赢制。意见中提出的“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正是对此问题的回答。在现阶段财政资金要着力发挥好“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放大财政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深挖“一村一品”的内涵,因地制宜打造有竞争力的拳头品牌产品,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加强整体产业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竞争。要通过优化劳动力、土地、技术、资金等要素配置,引导企业(合作社)、村组织、农民之间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尤其要考虑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的自觉性,为村企互动打造良好平台,也为村集体经济注入发展活力。此外,要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对接从简单的产品收购逐步向育种、种养、加工、营销、物流配送等农业全产业链环节延伸,实现纵向一体化和横向规模化的有机结合。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有利时机,借力各类涉农电商企业开拓现有产销衔接渠道,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使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

  三是在农业转型发展和纵向融合中深化改革和提高政策效率。首先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农业金融制度和农民组织制度对农业转型发展和纵向融合的制约,比如意见中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就是一个很不错的政策创新。还需要明确,要通过改革创新使农民在农业转型发展和纵向融合中对土地、资本、劳动这些基本生产要素具有充分的配置权、获取权和交易权。其次,在政府对农业扶持力度加强的同时,不断提高农业政策的效率。比如在研究推进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过程中,尤其要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内涵、合理边界和相互关系,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率,防止组织异化、经营制度扭曲和农民利益受损。此外,要从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区域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原则和多类型路径,扶持和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发展,避免因农业规模经营不适度和形式单一化而导致资源利用与经营效率降低,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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