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国内 > 正文

库存化肥可按简易法征收增值税

李丽辉 吴秋余2015-0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据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发文决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打赏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