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扶贫再贷款,试点支农再贷款,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金融扶贫可谓既有力度又有举措。要通过有效的监督考核,把这些好政策、实政策,充分落到实处,让更多贫困户脱贫致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业内人士认为,扶贫再贷款是支持金融扶贫的实招,对当前扶贫金融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成本降低期限延长
据了解,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大型银行的网点数量有限,扶贫金融的主力军主要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但受限于经营范围等因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成本相对较高,存款规模也相对有限,资金期限也不稳定。此外,资金来源问题也是目前制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扶贫信贷投放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央行将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确定为贫困地区的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同时,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
另外,扶贫再贷款还可以展期,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4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能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5年,可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期限较长资金来源。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大部分扶贫贷款期限都在5年以下,扶贫再贷款的低利率和可展期的规定,可以稳定信贷投放机构的资金预期,有利于增加信贷投放。
《经济日报》记者曾于去年末到重庆、青海、湖南等省市采访金融扶贫。当时,央行还未设立扶贫再贷款,但各地央行分支机构已经开始试点以支农再贷款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扶贫项目,利率一般都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比如,湖南省湘西中心支行对古丈农商行、凤凰农商行、保靖信用社三家国家级贫困县农合机构执行低于现行支农再贷款1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青海西宁中心支行要求对贫困地区发放的支农再贷款较其他地区要执行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从实际效果来看,再贷款提升了当地金融机构扶贫资金总量,引导其增加了贫困地区涉农和扶贫信贷投放。
监测考核保证投向
在解决了资金成本和期限问题之后,怎样保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再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扶贫信贷,并给予贫困户较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央行扶贫再贷款规定,要合理确定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有效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各地在试点中都对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有限制,一般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比如,青海西宁中心支行要求,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在各期限档次再贷款利率上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4个百分点。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不高于5.85%。
央行还要求各地分支机构加大对扶贫再贷款资金投向、用途、数量、利率等的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健全扶贫再贷款政策的正向激励机制。人民银行重庆丰都支行行长熊毅表示,在进行试点的石柱县,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信贷,都实施了台账管理,主要用于满足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公司等种养殖业贷款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注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支行每年都会对接受再贷款的村镇银行进行投向、用途、利率等方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则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对该村镇银行的再贷款投放。
业内专家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的监测和考核,有利于保证专门设立的扶贫再贷款能够“专款专用”,定向用于扶贫信贷,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让更多贫困户得到金融支持。
与此相关,为对实现脱贫目标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借用的扶贫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并结合当地建档立卡的相关情况,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配套措施也需跟进
除了资金成本等问题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了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投入的积极性。比如,由于贫困户生产规模小、产出低、保障少,极易受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弱,因灾、因病返贫问题突出等,导致扶贫信贷投入风险较大。
分散和缓释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实现商业可持续,不仅需要扶贫再贷款拉低成本,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形成组合拳。
此前,央行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支持扶贫的项目进行差异化考核、单独考核。业内人士认为,强调考核差异化,这将减少业务人员进行扶贫项目投放时的顾虑。
《意见》还提出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业内人士表示,地方各类财政涉农资金较多,如果能够形成合力,成立担保基金、风险保证金或者用于贴息,都可以发挥撬动作用,带动扶贫信贷成倍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