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伴随着农村“两权”抵押政策的出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营模式方面出现了不同选择。综合各地情况,我们梳理并总结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三种运营模式类型,即社会资本运营型、国有资本参股型、政府部门运营型三种运营模式。
社会资本运营型是指产权交易市场完全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政府在市场运营中履行监管职能。主要优势在于利用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乡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该模式存在的隐患在于,社会资本控股下的公司,以产权交易平台作为信息收集途径,形成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通过垄断信息实施资本运作获得利润。这种操作将破坏市场公平,影响市场运营秩序,降低产权市场运营效率,对此问题,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必要的监管措施。
国有资本参股型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由国有资本按一定比例出资,市场化运营,政府在市场运营中同样履行监管职能。主要优势在于资本强大、信誉度高,整合资源能力强,有利于吸引各种要素资源进入平台进行交易。该模式运营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既能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又能使社会资本获得应有回报。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该模式既能较好承担起农村产权市场的交易任务,又能对交易内容和项目进行准确把握。
政府部门运营型是指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运营和监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公益性强,政策发布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产权交易主体保护力度大,覆盖面广,整合能力强,协调产权交易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该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政府投资、运营、监管“三位一体”,容易造成效率损失。
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由政府部门运营,处于发展初期,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可交易的资产量规模较小,无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同时,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较多,产权交易相对活跃,多数采取社会资本运营型和国有资本参股型模式。
为了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比较各类运营模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厘清政府与市场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边界。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政府应负起监管责任,当好“裁判员”;市场应作为运营主体,扮演好“运动员”角色。
2.着力加强政府监管,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职能,中央政府着力做好监管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应该制定监管的标准、规则、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实施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地方政府应主要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营中加强业务监管,保证产权交易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同时严格产权交易内容的信息保护。建议监管机构设置在农业部门。
3.鼓励不同模式的交易平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原则上鼓励各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环境、交易品种、交易规模,因地制宜进行选择。(作者系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