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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村村建设老年人服务设施

张国凤2016-12-15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新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

  据了解,新的规定提出,要加快建设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护理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的组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在养老方面,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同时,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

  新的规定提出,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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