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凌云县泗城镇腰马村村民吴某和万某在10年前经协商达成口头约定,将两家所承包的水田进行互换耕种。如今,吴某反悔,认为双方互换无书面协议也未经登记备案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返还承包地。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06年,吴某和万某达成口头协议:即吴某耕种万某家那央承包地,由万某耕种吴某家那塘承包地。期间双方一直按照约定经营至今,但未登记备案。现吴某以万某侵占其那塘承包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故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
虽双方在互换时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合同法明确在书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以防范纠纷,并不是互换合同的生效要件。故吴某、万某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双方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各自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发包方报备而无效。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