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村户口,却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却并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他们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那么,除一般规定外,国家出台过哪些特殊的规定,对遭遇工伤的农民工加以保护?
年龄大不是索赔障碍
【案例】廖明夫虽然年已66岁,但由于家在贫穷落后的山区,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能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因而仍然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2016年2月1日,正在工地搬运外墙瓷砖的廖明夫不慎从二楼摔下,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得廖明夫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廖明夫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廖明夫年过六十,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廖明夫的诉求。
【点评】的确,廖明夫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似乎廖明夫确实不构成工伤。其实不然,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农作物收入无需抵扣
【案例】2016年3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经医院全抢救,尽管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5级伤残。事后,夏晓萌基于觉得自己对继续工作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出于难以为其安排工作,同意了夏晓萌的要求,但认为夏晓萌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并不管夏晓萌如何解释,就是固执己见。劳动仲裁的结果表明,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公司无权因为夏晓萌有着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获取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案例】户口在江西的农民工张锡秀,从2014年8月起,便一直在山东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为其在山东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3月7日,张锡秀因乘坐公司的小车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落下四级伤残。鉴于公司所在地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伤残后的自己也来往不便,张锡秀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被工伤保险机构拒绝,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已明确指出,四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锡秀的不便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与之相违,也只能是无能为力。
【点评】张锡秀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与之对应,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张锡秀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按照有利于张锡秀的原则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