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面总结2016年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贫困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
通知明确,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限制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20大项资金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纳入整合范围的本级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要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加快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方案编制及报备工作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要加大对试点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试点贫困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
通知指出,2017年,各省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试点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试点贫困县要认真记好资金整合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尚未制定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的试点贫困县,在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此外,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奖励力度。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2016年度收尾工作。各省要督促试点贫困县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2016年度整合资金的支出进度。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2016年整合统筹的资金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补助补贴对象上,切实加快项目进度,防止以拨代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