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土壤的安全问题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直接相关,这部法的制定非常重要。
韩晓武委员说,土壤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耕地、城市土壤、矿区土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土壤的污染源呈多样化的特点。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法律,而且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只有一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制度。因此,抓紧制定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和紧迫。
陈喜庆委员建议,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的原则。
沈春耀委员说,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有的污染是很多年前留下的。因此土壤污染责任不容易确定,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落实也就比较难。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和设计的难点,需要进一步认真评估和研究。
李世明委员、王其江委员等提出,草案对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建议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同时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清晰,防止含糊和交叉,避免增加工作协调的难度。
此外,一些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十年一次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间隔时间太久,建议适当缩短普查间隔。一些委员对公众参与、土壤污染信息公开等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