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了解到,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区扶贫办、财政厅及脱贫攻坚指挥部督导考核组等单位和部门对2017年市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评,同时,区财政厅、扶贫办对各市地2018年第一季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信息录入工作进行了考核。
据悉,根据考评和考核结果,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印发了《关于7地(市)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和《关于7地(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的通报》。通报决定:对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得分70分以上的日喀则市、昌都市、那曲地区、阿里地区各给予1000万元的绩效奖励资金;对2018年第一季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时限要求拨付及信息系统录入较好的山南市奖励1000万元,按时限要求拨付较好的昌都市奖励800万元、那曲地区和阿里地区各奖励600万元。共计绩效奖励资金7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