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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

网络收集2019-01-24

随着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作用不断加强,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等重要文件也提出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新型经营主体不仅决定农业的发展方向,也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力量,更将决定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但从现实来看,金融在支持经营主体发展中还存在机制不健全、抵押物较窄等问题,研究如何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力度,是时代赋予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对促进金融业自身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题及原因

(一)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难以满足信贷准入条件。从产权形式看,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属于法人单位,应有充足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独立的财务核算,但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还不具备法人单位的实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许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就其实质看还远远没有达到法人单位的标准。

(二)农业经营风险高,金融商业属性不适应经营主体发展。新型主体尽管相对于传统农户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仍然与普遍的农业生产一样,具有风险高、经济效益低、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而农村金融依然具有商业性金融属性,风险控制是其稳健经营的基础,这些均使其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青睐。

(三)大量农村资产未盘活,面临抵押担保难题。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的资产是宅基地、农房、大棚、农机具及种养的动植物,拥有的主要权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拥有的固定资产大多没有权利证书,也难以获得他项权证,难以纳入商业银行合格抵押品范围。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等产权的确权、颁证进度不一,相关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和交易市场等整体发育滞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既面临法律层面的制约,也面临相关服务机构缺失或运行不畅等诸多障碍;多数地区尚未成立权威的农村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和交易市场,也导致相关产权难以抵押。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后,风险分散补偿机制有待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特点和资金需求特征类似于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具有典型法人客户特征,但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征信记录和信用评价,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评级准入和授信。农业风险分散补偿机制也不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农业保险险种较少,赔付额偏小。目前只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质的农业保险尚未实现破题。

策略与建议

(一)组织保障上,建立党建引领攻坚克难的领导机制。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并无模式统一、有效可行的标准化路径,困难又来自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叠加影响。所以,面对攻坚行动,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攻坚克难,开展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切实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建立党建引领攻坚克难的领导机制,研究重大决策,审议重大计划,推进重大行动,督导工作落实,加强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攻坚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政策框架上,建立金融支持经营主体的激励机制。一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用好定向降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建立标准的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制度,按照金融机构支持经营主体的效果开展评估,做好奖励激励。二是建立县级财政政策奖励制度,通过财政存款转存、税收政策奖励和荣誉激励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三是适当提高金融机构支持经营主体的不良贷款容忍率,对基层信贷人员建立尽职免责、创新激励制度,提高各方积极性。

(三)产品设计上,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贷创新机制。一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破除信用贷款的信息约束瓶颈,建议对信用良好村庄集中授信,为经营户提供免担保贷款,并以此推进乡村信用体系建设,促成良性循环。二是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适应经营主体抵押方式的贷款,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金融机构联网共享,建立市场化农村产权流转处置机制,优化农村产权融资配套环境,为贷款推出创造条件。三是引入和用好政策性担保公司,在担保贷款上形成突破,通过引进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积极探索和推广“政银担”合作模式,运用政策性担保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四是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降低经营主体自身风险。通过“银行+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模式拓展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时缺乏有效担保的问题。

(四)工作方式上,建立金融主动下沉乡村的服务机制。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要融资,更要融智,不仅要在贷款产品上创新,还要在服务方式方法上创新,可以利用金融夜校、金融顾问团、信贷产品下乡等形式扩大对农村农业的支持范围和力度。一方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扩大农村基层服务覆盖面,改进金融服务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推广一站式、社区型、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模式,采取派驻专门农户客户经理、信贷员包村、金融辅导员制度等方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对乡镇、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向广大经营主体宣传防诈骗、防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五)风险控制上,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和农业保险机制。引入农业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将更多农业标的纳入保险补偿范围,尝试推行商业性农业保险,实现经营主体保险市场化运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机构担忧和顾虑。同时,尝试推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以低息、惠民的商业保险为商业银行支农信贷再上一道保险锁,既破除农业信贷抵押担保难题,也促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合作,丰富农业金融服务的范围方式。

(六)承载能力上,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机制。一是严把质量关,确保经营主体注册合法合规进行,精简数量,提高质量。二是通过联合和重组,淘汰规模小、经营不理想的农业组织,达到重新配置资源,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目的。三是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以产业为依巧,品牌为纽带,市场为先导,开发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把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合并起来,做大做强大型农业经营组织,让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更具品牌优势。引导经营主体以自身良好的发展状态,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放贷信心,增强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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