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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

2019-07-13
森林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明确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采伐限额由现行省级政府审核后,报*批准,修改为由省级政府批准,报*备案后实施。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森林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是否保留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制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林木采伐是放活还是管死,是这次森林法修改的焦点。”

  王宪魁指出,目前完全放开林木采伐,存在采伐失控、森林资源破坏的风险。因此,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森林法修订草案分为总则、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八十条。

  关于林木采伐,草案明确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草案还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在监督检查方面,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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