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乡村振兴,9月6日,江西省出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知》明确,要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农村土地,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
《通知》规定,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合理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纯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有效指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实现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透明化,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时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及退股管理机制。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并获得股份持有,合理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及退股管理办法,做到严管与放活并举、实现能进能退的科学机制。
重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控,是《通知》的重要内容之一。《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探索“优先股”“先租后股”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形式,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民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提高抗风险能力。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知》明确,要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农村土地,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
《通知》规定,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合理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纯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有效指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实现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透明化,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时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及退股管理机制。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并获得股份持有,合理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及退股管理办法,做到严管与放活并举、实现能进能退的科学机制。
重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控,是《通知》的重要内容之一。《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探索“优先股”“先租后股”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形式,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民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提高抗风险能力。
转自:江西省农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