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影响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消费能力
我国作为一个处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结构因素,尤其是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非常明显。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6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城镇居民的46.4%。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城镇化能够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从而促进消费增长与消费结构升级这是现有研究已经基本达成的共识。因此,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在城镇安家落户,其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意愿的改变,有助于提升其衣食住行等方面消费的升级。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消费率会呈现“先降后升并逐步趋于稳定”的轨迹特征。但我国城镇化进程与消费率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悖论,即消费率并未伴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而提高。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我国对于城镇化水平的度量主要关注两个指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前者为城镇人口占比,后者为非农业人口占比。尽管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36.2%增长至2018年的59.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24.7%增长至2018年的43.4%。但是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如此大的缺口意味着有2亿多农村居民实现了职业或者地域空间的转换由农村进入到城市工作生活,但却没有实现身份的转换,成为庞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的巨大内需,无疑将会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激发农业转移人口消费潜力
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降低人口半城镇化率,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破解城市化加速期国内需求不足难题的关键。为此,我们提出基于城乡发展一体化对扩大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需求的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服务力度,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群体“能消费”。
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与服务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可支配收入的较快速度增长,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群体“能消费”。
一是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充足的就业岗位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与收入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应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扩面提质。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并加大与农村贫困人口较多地区的劳务对接力度。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快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提供足够的就业保障,从而达到增加居民消费的目的。二是减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的限制和障碍。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成本,使得更多农民能更便捷地进城务工;尝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扩大公租房、廉租房向农业转移人口覆盖。加大对迁移到城市的农村居民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并进一步提升其消费水平。三是增加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支出。包括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医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以及保障住房建设等方面。加大在随迁子女较多城市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通过调整政府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支出,进而释放出强大的内需增长潜力。
第二,完善与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保障水平,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敢消费”。
进一步完善与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保障水平,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社保、养老等制度,并不断提升其覆盖面,稳定农业转移人口的支出预期,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敢消费”。推进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线上结算率,推进远程医疗和社区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指导各地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短期内,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降低养老金缴费率门槛是扩大养老金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的有效方法之一。建立相对独立的低缴费和低待遇水平的“双低型”养老保险体系是切合农业转移人口实际的可行之策。对于低收入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政府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财政补贴,使其达到最低的缴费标准,补贴的标准与农业转移人口工资水平挂钩并随着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参保率高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或税收方面的优惠。在中期,政府应当升级“双低型”模式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工资比例指数化,并根据这一动态化的指数逐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增加统筹账户中的缴费比例,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将保险通过换算、补差额的方式自由并入城镇职工保险,并使其顺利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在长期,我国需要建立起多支柱的养老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个人、家庭与社会等各方资源,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养老金筹资渠道的多元化。
第三,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愿消费”。
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导致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长期以来存在明显差异。城镇化进程有助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消费习惯改变和消费水平的提升。由于目前户籍制度的限制,致使户籍城镇化进程远远落后于人口城镇化进程,市民化进程的滞后加剧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储蓄动机,进而制约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农村家庭成员的消费增长。同时,由于户籍身份无法完全融入城市,致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具有返乡的预期,因此其更多是按照农村模式进行消费储蓄的安排,这种低质量的城市化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内需的扩大和经济增长,阻碍了城镇化对消费拉动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应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镇化布局形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融入城镇,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愿消费”。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安排和要求,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加快“农民工”的户籍转化进程。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鼓励各地区逐步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使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权益与户籍脱钩,真正实现无差异市民身份,从而有效地刺激消费,降低储蓄率,从而逐渐降低半城镇化率进而促进整体国民的消费水平。
只有不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扶持力度、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长期以来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就业、福利和身份歧视,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城市居民的权利平等和社会融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的预防性储蓄动机和社会融入感,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进而提升其消费和福利水平。(来源:经济参考报)